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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小字第1011號
原 告 何順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信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71,7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庭繳納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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