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02,重小,1035,201307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重小字第1035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姜翔之
被 告 葉佳玲
葉國良
許麗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2年7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柒仟叁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二十七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三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零二年四月十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四點七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四點七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 記 官 姚孟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