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02,重小,1062,2013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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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重小字第1062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張佳暉
被 告 楊宗融
被 告 楊騰興
被 告 李金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2年7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柒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二十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三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七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七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楊宗融於民國99年度就學期間,邀請被告楊騰興、李金花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貸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並簽訂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借據,約定借款額度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由借款人於本教育階段內各學期開始前出具撥款通知書分次動用,被告楊宗融以上開通知書向原告申請撥付金額27,290元,詎被告楊宗融未依約清償,現尚積欠22,776元及約定利息暨違約金,未為清償,又被告楊騰興、李金花為被告楊宗融之連帶保證人,依約自應就上開借款連帶負清償責任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就學貸款借據、撥款通知書、就學帳卡明細表各及請求金額計算表影本各1份為證。

被告楊騰興、李金花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均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

被告楊宗融則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惟對原告主張等節俱不爭執,並稱希望分期償還等語,自堪認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

又分期償還與否為日後債務如何履行問題,與本件原告之請求尚無關連,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林米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書 記 官 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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