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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重小字第1100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黃文進
被 告 蔡易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2年7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壹佰陸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叁仟伍佰捌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 由 要 旨原告主張被告積欠信用貸款新臺幣(下同)25,166元及其中本金23,581元自102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及交易紀錄一覽表各1份為證。
被告雖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以該項債務尚有糾葛,然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法視同自認,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本於兩造間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25,166元及其中本金23,581元自102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5 日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 記 官 何佩琪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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