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02,重小,1119,201307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重小字第1119號
原 告 桑原明
被 告 陳明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102年度簡附民字第6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審理,於民國102年7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