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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小字第1243號
原 告 元誠第一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訴訟代理人 彭裕翔
被 告 盧綉珮
被 告 盧光杰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9月10日下午2時50分在本庭第一 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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