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02,重小,1379,2013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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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小字第1379號
原 告 美亞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陳旻良
被 告 許傑惇
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竹市○區○○路○段000巷00○0號,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且本件肇事之侵權行為地係在新竹縣新豐鄉竹117線與台15線口附近,亦有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存卷可按,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及第15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何佩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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