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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重小字第1411號
原 告 和欣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文斌
訴訟代理人 周美蘭
被 告 黃竑菖(原名黃威仁)
黃加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事件,於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元,及自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林米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 日
書 記 官 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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