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02,重小,1507,201309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重小字第1507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楊永茂
複代理人 張文寧
被 告 顧菡
張世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2年9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壹仟叁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九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三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三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者,按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三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 記 官 姚孟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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