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02,重小,1579,2013112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重小字第1579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許式輝
被 告 吳浩平
吳浩均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廖桂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2 年11月6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吳華夆之遺產範圍內,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伍仟零伍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肆仟肆佰壹拾玖元自民國一百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吳華夆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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