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02,重小,1701,201311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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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重小字第1701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丁駿華
被 告 劉秋菊(即陳文慶之限定繼承人)
陳正忠(即陳文慶之限定繼承人)
陳麗玲(即陳文慶之限定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02年11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文慶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陳文慶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 記 官 姚孟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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