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02,重小,1715,20131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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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重小字第1715號
原 告 蕭棨湰
被 告 陳錦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102年度附民字第538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審理,於民國102年10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與伊係居住於新北市○○區○○路 000號15樓之19、20同棟大樓之同樓層鄰居,被告於民國102 年2 月8 日20時許,在上址樓層走道之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場所,因樓梯間安全門關閉問題,與伊發生爭執,被告竟當場以「你沒有知覺」、「你沒有神經」、「你白癡」等言詞辱罵伊,係故意不法侵害伊之名譽權,伊因此受有精神上之痛苦,故請求被告賠償原告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分別為5 萬元、2 萬元及1 萬元,共計為8 萬元等語。

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前開金額。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8 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請求駁回原告之訴,並以:伊確有對原告說上開言詞,惟伊認為上開言詞之意思很通俗,不知道有犯法等語置辯。

並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三、原告主張被告於上開時、地,當場以「你沒有知覺」、「你沒有神經」、「你白癡」等語,辱罵原告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02 年度易字第1746號刑事判決為證,且被告以上開言詞辱罵原告之行為,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 102年度偵字第9520號提起公訴,本院以102 年度易字第1746號判處被告罰金新臺幣2,000 元確定在案,此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偵查及刑事卷宗核閱屬實,被告所不爭執,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至被告雖辯稱伊認為上開言詞之意很通俗,不知有犯法依云云,惟查,以具有一般智識程度、社會經驗者之通念,「你沒有知覺」、「你沒有神經」、「你白癡」明顯係有輕蔑、嘲諷、鄙視、使人難堪之意涵,已足貶損他人名譽及社會評價,核屬侮辱人之言語無訛,是被告所辯自不可採,而被告係於公寓大樓樓層走道出言,是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處所,是原告之名譽權確受有侵害,應堪認定。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慰撫金之多寡,應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該金額是否相當,自應依實際加害情形與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關係決定之(最高法院51年度台上字第223 號判例意旨參照)。

查本件被告確有以上開言詞故意貶損原告在社會上之評價,應認係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至明,則原告主張被告應對此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自屬有據,又原告因受被告之侵權行為而精神上受有損害,自不待言。

爰審酌原告碩士學歷,名下無任何不動產;

被告國中畢業,101 年薪資所得為19萬2,254 元,名下有數筆公同共有之土地及房屋,業據兩造於本件審理時陳明在卷,並有兩造101 年度及 100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稽,參以被告在公寓大樓樓層走道所為實際加害情形及原告精神上受損害程度等情狀,且本院認被告分別以「你沒有知覺」、「你沒有神經」、「你白癡」等言詞辱罵原告,係於同時同地所為,應視為數個舉動接續實行,以包括一行為予以評價,只侵害原告同一名譽權,應合併賠償原告精神慰撫金共計5,000元,始為適當,逾此部分之請求,即屬無據,不應准許。

五、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5,000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2年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依小額訴訟程序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本件係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審理,免納裁判費,本件訴訟中亦未生其他訴訟費用,故毋庸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併此敘明。

八、結論: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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