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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小字第2077號
原 告 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昭弘
訴訟代理人 賴威志
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雷政儒、李晴雯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雷政儒、李晴雯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95,36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5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6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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