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小字第219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蕭宏澤
蔡惠婉
黃貞瑋
被 告 蔡獻宜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蔡献宜」之記載,應更正為「蔡獻宜」。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蔡獻宜,原姓名蔡献宜,於民國95年10月14日改名蔡獻宜,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 份附卷可稽,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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