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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小字第2199號
原 告 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黃冠棠
上列原告與被告HANG-NAN KAO間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十五日內,補正本件民事起訴狀繕本及本件民國103 年5 月14日下午2 時10分言詞辯論期日被告開庭通知書(詳如裁定後附之開庭通知書)之英文譯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因本件被告為美國籍人士,且其住所係在美國,依法須囑託外交部轉送我國駐外單位代為送達被告訴訟文書;
惟依司法院84年1 月6 日(84)院台廳民一字第00326 函示,應受送達人係外籍人士時,須將訴訟文書譯成英文,俾便應受送達人瞭解訴訟文書之內容及其被通知出庭之原因。
爰依法命原告補正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訴訟文書之英文譯本,俾依法囑託外交部轉送我國駐美國之駐外單位代為送達被告。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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