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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小字第2224號
原 告 重陽富貴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欣蓉
訴訟代理人 洪淑芬
原告與被告黎鳳美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 補 正 之 事 項:
一、起訴狀之格式、請求之事實及理由並證物。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三、報備證明文件、最近一年改選主任委員會議紀錄。
四、請求之依據、金額,請列表計算說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何佩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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