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02,重小,2243,201312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小字第2243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被 告 林進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又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亦分別為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所明定。

故已死亡之人,即無權利能力,亦無當事人能力。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02 年12月11日起訴請求被告清償借款,惟被告業於原告起訴前之93年4 月5 日死亡,此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被告顯無當事人能力,且原告無從補正,是原告提起本件訴訟,難認適法,爰依前開規定,逕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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