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02,重小,2313,2014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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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重小字第2313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張佳暉
被 告 李光耀
田台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3 年1 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田台鳳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威廷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李光耀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玖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二十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三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四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二年九月二十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一八三計算之違約金,及至一百零二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一百零二年九月三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四七一計算之違約金,並自一百零二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九四二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田台鳳於繼承被繼承人李威廷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李光耀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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