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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小字第300號
原 告 林裕晉
訴訟代理人 楊詠晴
被 告 林文彥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5月7日下午3時4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6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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