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02,重小,382,201304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重小字第382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呂立全
被 告 胡鳳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2年4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零陸拾伍元及自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一點八八計算之利息,並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5 日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 記 官 何佩琪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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