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小字第408號
原 告 享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麗琴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汝儀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原告之法定代理人,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四、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之法定代理人為蔡麗琴,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1紙在卷可佐,惟原告起訴狀乃列訴外人陳健文為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是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即有原告無訴訟能力而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之情事。
爰依首揭法條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法定代理人,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林米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8 日
書 記 官 馬秀芳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