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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重小字第413號
原 告 名盛機電保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盛筆
被 告 薪關渡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余明達
訴訟代理人 劉國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於民國102年4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伍仟玖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 由 要 旨被告就原告主張其承攬被告社區機電消防保養工程,經原告完成保養後,被告尚積欠承攬報酬共計新臺幣75,900元之事實俱不爭執,惟以當初這些款項已經由訴外人即原來被告社區主委潘忠明偕同財委跟監委領出,但是遭潘忠明挪用,故應由潘忠明支付該筆款項等語置辯,然本件原告既有承攬並完成被告社區上開工程,足見該承攬契約之效力僅存於兩造間,應認被告自負有給付上開工程款予原告之義務,尚不得以系爭款項遭潘忠明盜領作為免除給付義務之正當理由,是被告上揭所辯,洵屬無據。
從而,本件原告本於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上開工程款,係屬正當有理。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 記 官 姚孟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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