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02,重小,430,2013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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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重小字第430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陳彥安
被 告 陳慶志(即謝明蓉之繼承人)
被 告 呂坤韋(即謝明蓉之繼承人)
被 告 呂坤諺(即謝明蓉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2年3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呂坤韋、呂坤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謝明蓉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陳慶志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被告呂坤韋、呂坤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謝明蓉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陳慶志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叁仟伍佰陸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壹仟壹佰玖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呂坤韋、呂坤諺於繼承被繼承人謝明蓉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陳慶志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姚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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