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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小字第48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兼好克彥
訴訟代理人 邵憲源
被 告 張益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3月22日下午3時15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林米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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