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02,重小,55,201302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重小字第55號
原 告 和欣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文斌
訴訟代理人 賴韋廷
被 告 陳慶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事件,於民國102年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玖仟玖佰叁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 由 要 旨被告就原告主張之事實俱不爭執,雖以現無力清償等語置辯,惟按有無資力償還,乃係執行問題,不得據為不負履行義務之抗辯(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1733號判例參照),是被告上揭所辯不得據為拒絕清償之理由。

是以本件原告之請求屬正當有理。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姚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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