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02,重小,638,2013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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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重小字第638號
原 告 黃志祥
訴訟代理人 黃淑琴
被 告 力鈦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文哲
訴訟代理人 黃柏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民國102年6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緣原告執有被告所簽發,發票日民國(下同)101 年12月12日,以第一銀行丹鳳分行為付款人,票據號碼DA4746496號,票面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之支票(下稱系爭支票)1紙,詎屆期於102年1月17日為付款之提示,竟遭退票,經追索無效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1 份為證,為此,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100,000 元,及自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

二、對被告抗辯之陳述:常理,能取得公司支票及印章之人應係與公司有重要關係之人,非訴外人即離職員工林文婷所能取得,故縱系爭支票為偽造,原告亦為善意第三人等語。

三、被告則請求駁回原告之訴,並辯稱:系爭支票係訴外人林文婷所偽造,訴外人林文婷偽刻被告印章,故該印文非真正,此觀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3070號、102年度偵字第6987號偵查卷宗之偵查筆錄自明等語。

四、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票據為無因證券,僅票據債權人就票據作成前之債務關係,無庸證明其原因而已。

至該票據本身是否真正。

即是否為發票人所作成,則應由票據債權人負證明之責,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之法理至明。

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2097號判決可資參照。

本件原告主張被告簽發系爭支票,應負發票人責任云云,惟被告辯稱:系爭支票係訴外人林文婷所偽造,支票上被告名義之印文非真正等語,則揆諸前揭法條及判決意旨說明,原告就被告印文之真正此一有利於己之事實,自應負舉證之責。

經查,觀諸系爭支票上被告「力鈜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徐文哲」之印文,核與被告於第一商業銀行丹鳳分行所簽立之支票存款開戶申請及往來約定書、開戶申請書上,被告「力鈜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徐文哲」之印文,二者顯然不同,有系爭支票、第一商業銀行丹鳳分行之支票存款開戶申請及往來約定書、開戶申請書附卷可稽。

況,經本院依被告聲請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調閱訴外人林文婷偽造系爭支票、盜領被告公司帳款等刑事偵查卷宗,依林文婷於偵查中證稱:「(問:你有無盜開公司支票?)有,我開了兩張。

但只有一張有借到錢....。」

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6987號偵查卷宗102年4月2日訊問筆錄第1頁)、「(問:你如何盜開力鈦公司的支票?)我在支票上填載金額、日期,再在支票蓋上自己去偽刻的公司章和司負責人印章。」

(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6987號偵查卷宗102年4月2日訊問筆錄第2 頁)、「問:〈(提示帳號00000000、號碼DA0000000 之支票影本一張)是否為你盜開的支票?〉對,這張是我開的。

因為那時我缺錢,我有拜託我朋友幫我拿去換9萬多元。」

(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3070號102年4月26日詢問筆錄第2 頁)等語,足徵被告所辯訴外人林文婷偽造系爭支票,印文非真正等情,洵堪採信,是原告主張被告應負發票人責任等情,洵屬無據,即難憑採。

五、從而,原告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00,000 元及自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毋庸再予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本件係小額訴訟事件,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之規定,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1,000 元,由敗訴之原告負擔。

八、結論: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6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附表:
┌────┬────┬─────┬─────┬─────┐
│發 票 人│付 款 人│ 票據號碼 │ 票面金額 │提  示  日│
│發 票 日│        │          │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
├────┼────┼─────┼─────┼─────┤
│力鈦精密│第一銀行│DA0000000 │100,000元 │102年1月17│
│工業股份│丹鳳分行│          │          │日        │
│有限公司│        │          │          │          │
│101年12 │        │          │          │          │
│月12 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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