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02,重小,734,2013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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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小字第734號
原 告 太安冷凍保鮮櫃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連財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宇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6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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