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小字第737號
上 訴 人 梁順鎮
即 原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戴月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6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9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