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02,重小,853,2013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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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重小字第853號
原 告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潤權
訴訟代理人 王聖源律師
陳宏傑律師
謝榮峯
被 告 陳宗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102年度附民字第57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審理,於民國102年6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玖仟貳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0年7月27日起,於原告三重分公司(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弄0號4樓)擔任保險業務員,從事招攬保險、收取保費等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

竟為下列犯行:

(一)其於100年10月1日前向訴外人楊繼堯招攬儲蓄險,並於100年10月1日自楊繼堯取得預繳第一期保費新臺幣(下同)59,275元後,本應將其持有之楊繼堯預繳保費繳回公司以完成楊繼堯投保程序,詎其為達業績標準及將款項供己使用,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之犯意,變更持有意思為所有意思,將持有之楊繼堯預繳保費,部分挪用於其甫向友人(林志娟)招攬但尚未經友人同意投保之醫療保險(保單號碼:Z000000000)第一期預繳保費,餘款則均供己用,而侵占持有之楊繼堯預繳保費。

(二)嗣因楊繼堯向被告催討繳費單據及保險契約,被告竟基於變造暨行使變造私文書之犯意,將其自己前向原告投保繳費(繳費日為100年10月27日)而取得之編號I-377488號《預收第一期保險費相當金額送金單》客戶收執聯(第一聯),將該送金單之「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欄變造為「楊繼堯」、「保險費合計」及「繳費內容」欄變造為「伍萬玖仟柒佰貳拾伍元」及「59,725元」、「繳費日期」欄變造為「100年10月1日上午11時」,而變造該送金單,足以生損害於原告處理預繳保費單據之正確性及楊繼堯確認預繳保費已繳入公司之正確性,再於101年1、2月間,在楊繼堯之新北市○○路000巷00號1樓住處前,將上開變造《預收第一期保險費相當金額送金單》交付楊繼堯,而行使該變造文書。

嗣楊繼堯遲未收悉原告核發之保險契約文件,經向原告公司查詢後,始悉上情。

(三)綜上所述,被告業務侵占系爭保費及變造原告之私文書,致原告受有損害。

為此,爰依據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59,725元,並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緝字第2111號起訴書影本1份為證,且被告所為涉犯刑法業務侵占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嫌,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緝字第2111號提起公訴,並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2546號刑事判決判處陳宗賢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確定在案,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本院101年度訴字第2546號刑事卷宗核閱屬實。

被告已於相當之期日經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被告不法侵占原告59,275元,故意侵害原告財產權利,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原告自得請求被告賠償上開金額。

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59,275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2年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依小額訴訟程序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係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刑事庭合議裁定移送審理,免納裁判費,本件訴訟中亦未生其他訴訟費用,故無訴訟費用負擔之問題,毋庸就訴訟費用負擔為諭知,併此敘明。

七、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 記 官 姚孟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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