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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簡字第1050號
原 告 蔣碧娥
訴訟代理人 簡成之
被 告 吳龍潭
訴訟代理人 温美玉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1月16日下午4 時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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