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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簡字第1075號
上 訴 人 陳廷欣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0,33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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