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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簡字第10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騰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7,67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2 日
法 官 林米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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