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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簡字第1220號
原 告 李明璋
原 告 黃美惠
上列二人共
同訴訟代理
人 屠文律師
上列原告李明璋等與被告劉獻清等間因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以一訴起訴合併請求被告應拆除新北市○○區○○街0 巷00號二樓機房及露台增建遮雨棚,訴訟標的應合併計算,惟原告僅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各別拆除機房、增建遮雨棚費用之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此價額繳納足額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9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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