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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簡字第126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江仲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靖芳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7,4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1 日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何佩琪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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