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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簡字第1289號
原 告 張錦玲
訴訟代理人 張湘芬
被 告 張天傑
李明城
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日下午三時五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何佩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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