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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簡字第1298號
原 告 張丹芸
被 告 高智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3 年1 月29日下午2 時35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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