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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簡字第1347號
原 告 鄭信宏
被 告 賴柑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 年2 月26日下午2 時48分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應補正下列事項:可資佐證原告繳納延長貸款4 萬元之單據或其它資料,請於開庭前5日提供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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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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