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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簡字第1386號
原 告 釔得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其全
原 告 台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林
上列二人共
同訴訟代理
人 王聖舜律師
上列原告釔得企業有限公司、台泓有限公司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鴻維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原告釔得企業有限公司請求被告給付票款新台幣9,076,897元,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9,076,897元,原告台泓有限公司請求被告給付票款新台幣5,349,225 元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349,225 元,應合併計算其訴訟標的金額,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4,426,122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38,984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38,484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6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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