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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簡字第323號
原 告 張秀梅
上列原告與被告侯江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林米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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