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02,重簡,436,2013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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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簡字第436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被 告 張奕涵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有所請求而涉訟,依兩造簽訂之信用貸款契約書約定條款第20條約定,就該契約涉訟時兩造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則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本件自應由其管轄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林米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 記 官 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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