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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簡字第667號
原 告 蔡秀玫即晁陞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高煌堯
被 告 同展展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惠如
訴訟代理人 林清貴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1月28日下午3 時3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6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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