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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簡字第760號
上 訴 人 梁小玉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朱峯呈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1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0,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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