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02,重簡,825,2013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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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簡字第82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陳郁銘
被 告 鉅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慎怡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主事務所係在新北市○里區○○○00○0號一樓,此有被告公司登記資料查詢表、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9 日
書 記 官 姚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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