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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簡字第840號
上 訴 人 杰瑞興貿易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劉建廷
被 上訴人 鍾秋涼
即 原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即第二審之裁判費新臺幣18,726元,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2 年12月27日以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繳納,此項裁定業於103年1月3 日送達被告法定代理人劉建廷,並於103年1月6日送達送達代收人王家鋐律師,此有送達證書2份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3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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