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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簡字第849號
原 告 許天源
訴訟代理人 舒正本律師
複 代理人 王建智律師
王俊權律師
訴訟代理人 許麗紅律師
被 告 李章夫
訴訟代理人 賴重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3月6日下午5時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5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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