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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簡字第945號
上 訴 人 余以仲
即 原 告 三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益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賠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12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扣除上訴人前繳第二審裁判費3,200外,尚應補繳1,600元。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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