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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小字第1010號
原 告 林鈺庭
被 告 宋妍萱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12月30日下午2時2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8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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