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03,重小,1038,201406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重小字第1038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訴訟代理人 黃建彥
被 告 許淑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現金卡借款事件,於民國103年6月5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柒仟肆佰叁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七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9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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