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03,重小,1504,2014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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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重小字第1504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葉懿慧
被 告 廖珮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於民國103年10月31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肆仟陸佰肆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壹仟貳佰壹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

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書 記 官 姚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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