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03,重小,1700,2014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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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重小字第1700號
原 告 阜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娟
訴訟代理人 林子傑
被 告 林明輝即立勝鋼鐵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於民國103 年10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依本院一百零二年度司執字第八八六二七號清償債務執行事件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一日所發移轉命令,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一日起,將債務人葉金基對被告每月薪資債權新臺幣壹萬玖仟元之三分之一之百分之七十六點六即新臺幣肆仟捌佰伍拾壹元,按月給付原告,至債務人離職或移轉命令失效,至原告對債務人葉金基之債權新臺幣參萬玖仟參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全部清償完畢為止。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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